沿滩合同纠纷律师案件哪里好

发布时间:2022-08-19 12:01:36 来源:公司

随着我国全面开展普法工作,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人人都知道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都想找一个好点的律师咨询,那么,合同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和重要性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2010年7月19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直到2011年6月20日原告离职被告都xx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xx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工作期间被告对原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至到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辞职时被告都再三挽留原告不要辞职,在看到原告辞职坚决时为此还再次承诺离职后原告xx发完的业务提成仍然按照原有约定售房款的1%的比例发放。原告的提成金在发放两个月后被告突然终止了原告xx发完业务提成,在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继续按照约定的1%比例发放提成,被告却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原有比例发放,最后甚至直接停止发放。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份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业务提成及工资。并在被告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23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xx发放的业务提成、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请求,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2012年2月21日做出郑劳人仲案字〔2012〕0040号仲裁裁决书。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应当行使一定的请求权,如果超出该时效期间不行使,则侵权人或者债务人便享有抗辩的权利。诉讼时效只是针对债权请求权而言的,即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请求相对人作出某种特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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